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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不服烟台市某局退休审核意见告知案

作者:九游会官网个人中心登录 发布时间:2024-08-24 22:46:41 点击:70231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核意见告知书》,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核意见告知书》,要求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申请人称:在2003年10月8日至9日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放在档案中。当时在2003年我单位公司上下大部分解除劳动合同、办理下岗,由烟台市xx局(现国有控股公司)、市政府协调烟台市xx局到单位认定特殊工种退休,为了真实性,不改档案,才出证明。在2003年以前我单位仓库都销了,工资单找不到。区xx局报市xx局审批说我是业务员兼装卸工,不是特殊工种。我是自己装、自己卸、自己跑,搬砖板瓦,证明属实,怎么不好使用?有车间车队、人事科、公司办公室经理多人证实,有公司大印,18年以前的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据此,烟台市xx局具有确认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权。

  (一)基本情况。申请人高xx,男,身份证号码:37063xxxxxxxxxxx1X,现为烟台市芝罘区xx档案人员。经查询工人档案,申请人档案记载1966年3月出生,1985年12月被烟台市xx公司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2000年4月随单位整体兼并至烟台xx有限公司,2009年7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8月在烟台xx有限公司再就业,2021年3月在烟台市芝罘区xx委托管理档案至今。经查社保系统,申请人自1986年1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至2021年3月,无中断。

  (二)工种记载情况。申请人工人档案中,1986年7月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定级呈批表》记载“工种”为“制砖工”,“批准意见”加盖主管部门“烟台市建筑工业公司劳资安全科”公章;1986年12月的《提高工资类别增加工资审批表》记载“现任职务(岗位或工种)”为“砖机下亭”;1990年1月的《山东省企业职工浮动工资标准审批表》记载“现任职务、工种”为“制砖工”; 1990年7月的《企业职工改定工资等级审批表》记载 “现任岗位(工种)”为“装卸工”; 1990年8月的《企业职工增加标准工资审批表》,记载“现任岗位”为“砖机”; 1990年8月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职工工资固定升级审批表》记载“现在工种、职务”为“砖机”; 1991年7月的《山东省全民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清理审查表》记载“现任职务(职 称)工种”为“装卸工”; 1992年 10月的《职工登记表》记载“工种”为“装卸工”; 1992年11 月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职工工资固定升级审批表》记载“现在工种、职务” 为“业务员”; 1993年5月的 《山东省企业职工年功工资表》 记载“职务(工种)为“业务员”; 1994年12月的《山东省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套改表》记载“职务。工种”为“业务员”;1999年9月的《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套改表》记载“职务、工种” 为“业务员”; 2006年4月的《劳动合同书》记载“从事警卫岗位工作”: 2009年8月的《劳动合同书》记载“安排在警卫岗位(工种)从事警卫工作”。此外,申请人档案中存有2002年4月和2000年10月各2份的工友证明,2002年4月的证明材料主要说明申请人1995年12月23日因催款发生意外事故而申请工伤认定,同时间接说明其未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2003年10月的证明材料主要说明申请人1992年调整到业务员岗位,同时兼任装卸工,但无其他原始材料作为依据。

  (三)退休申报情况。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填写《烟台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其中“从事特殊工种名称、所属行业”为“拉砖装工”,向档案托管机构烟台市芝罘区xx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芝罘区xx局初审确定为未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年限,不予申报。但后期申请人多次信访,芝罘区xx局先后于3月、8月向我局请示申请人情况,但均未正式申报。迫于信访压力及信访部门流程要求,芝罘区xx局于9月15日向我局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以申请人3月10日的《退休审批表》申报)。经审核档案及相关材料,我局于9月15日向申请人档案托管机构烟台市芝罘区xx出具了《告知书》,载明:职工申报拉砖装工岗位,通过审核档案材料,发现记载岗位有制砖、砖机下亭、装卸工、业务员等,而部分工种未列入山东省特殊工种实用名录,确认其从事特繁特殊工种年限不足10年,不符合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告知可于5日内补充材料申报申辩,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补充材料。9月27日,我局向申请人出具了《退休审核意见告知书》,载明:“结合你的档案记载情况,发现工种记载不明确,无法确认你在国家规定的企业性质期间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满10年,不符合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没办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告知救济途径。申请人对认定意见不服,就此申请行政复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此类工作,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3、xx部《关于逐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xx部发〔2018〕73号)规定:“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公司可以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 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规定:“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别的形式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之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按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仍可按规定补缴。补缴时以合同制职工本人首次缴费的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本金,同时加收利息。不补缴的,转招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年限。”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xx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xx人劳字414号)对砖瓦行业10个提前退休工种进行了规定。根据申请人申报及档案记载情况(拉砖装工、制砖工、砖机下亭、装卸工、砖机),可适用3个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 1.砖瓦坯上架工,“工作范围:将砖瓦湿坯按工艺要求码放在架杆上或干燥车上;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大,人均负重量每班21~35吨,弯腰、转身、举手承重动作频繁,约3600次以上,据测定,平均净劳动时间率为72.31%。能量代谢率为4.6119大卡/米2·分,劳动强度指数为34,判定为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属第四级”; 2.人力抬板工,“工作范围:将切好的砖坯,人工抬放到车上;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大,人均负重量每班24~30吨,弯腰、转身、举手承重等动作频繁,约200次以上”; 3.人力制瓦工,“工作范围:包括搬运泥条、沾油、压坯成型、接瓦上托、捆瓦等工作;劳动条件: (1)劳动强度大,人均负重量每班30~47吨,据测定,劳动强度指数为29.74,判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属第四级。(2)弯腰、转身、举手承重动作频繁,约2300次以上。”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据烟台市xx公司于2003年10月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其1984年至1995年12月期间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并要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请求,结合申请人档案记载等相关情况,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临时工未认定连续工龄期间的工作经历无法认定特殊工种年限。申请人所称1984年5月至1985年12月转招合同制工人前从事拉坯下亭的临时工经历,因其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工龄只能从起始缴费的1986月1月开始计算,未认定连续工龄的时间不能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

  (二)企业性质变更前特殊工种年限未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根据申请人档案记载,其1986年1月-2000年4月在烟台市xx公司兼并前的工作经历中,仅有1986 年、1989年、 1990年、 1991年、 1992 年相关材料记载“制砖工”、“砖机下亭”、“装卸工”、“砖机”等工种,1992年11月至1999年9月相关材料记载“业务员”,尽管2003年兼并后单位及工友出具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从事“业务员兼装卸工”,但并无相关原始材料佐证确认。因此,确定申请人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特殊工种累计年限未达到满10年的提前退休条件。

  (三)企业性质变更后工作经历无法认定特殊工种年限,2000年4月5日,根据烟台市政府办公室《烟台新型xx开发公司有关兼并问题的会议纪要》[2000—44号]有关精神,烟台市xx公司整体兼并成立烟台xx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全民所有制单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方可认定为特殊工种年限。因此,申请人在企业改制之后的工作经历,不能认定特殊工种年限。

  我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审核申请人退休资格,按程序出具了《告知书》及《决定书》等文书,告知其退休审核意见及诉期诉权。因此,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政策准确,程序合乎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高xx,男,身份证号码:37063xxxxxxxxxxx1X,现为烟台市芝罘区xx委托管理档案人员。申请人档案记载1966年3月出生,1985年12月被烟台市xx公司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2000年4月随单位整体兼并至烟台xx有限公司,2009年7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8月在烟台xx有限公司再就业,2021年3月在烟台市芝罘区xx委托管理档案至今。申请人自1986年1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至2021年3月,无中断。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填写《烟台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向档案托管机构烟台市芝罘区xx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芝罘区xx局初审确定为未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年限,不予申报。后迫于信访压力及信访部门流程要求,芝罘区xx局于9月15日向被申请人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以申请人3月10日的《退休审批表》申报)。经审核档案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9月15日向申请人档案托管机构烟台市芝罘区xx出具了《告知书》,载明:“……职工申报拉砖装工岗位,通过审核档案材料,发现记载岗位有制砖、砖机下亭、装卸工、业务员等,而部分工种未列入山东省特殊工种实用名录,确认其从事特繁特殊工种年限不足10年。因此,不符合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如该职工有新材料补充提供,有必要进行申辩,建议5日内补充材料后提交你处,由你处进行再次申报申辩。”,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相关补充材料。9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退休审核意见告知书》载明:“……结合你的档案记载情况,发现工种记载不明确,无法确认你在国家规定的企业性质期间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满10年,因此,不符合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没办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此类工作,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xx部《关于逐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xx部发〔2018〕73号)规定:“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公司可以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

  又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档案材料载明:1986年7月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定级呈批表》记载“工种”为“制砖工”,“批准意见”加盖主管部门“烟台市建筑工业公司劳资安全科”公章;1986年12月的《提高工资类别增加工资审批表》记载“现任职务(岗位或工种)”为“砖机下亭”;1990年1月的《山东省企业职工浮动工资标准审批表》记载“现任职务、工种”为“制砖工”; 1990年7月的《企业职工改定工资等级审批表》记载 “现任岗位(工种)”为“装卸工”; 1990年8月的《企业职工增加标准工资审批表》,记载“现任岗位”为“砖机”; 1990年8月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职工工资固定升级审批表》记载“现在工种、职务”为“砖机”; 1991年7月的《山东省全民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清理审查表》记载“现任职务(职 称)工种”为“装卸工”; 1992年 10月的《职工登记表》记载“工种”为“装卸工”; 1992年11 月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职工工资固定升级审批表》记载“现在工种、职务” 为“业务员”; 1993年5月的 《山东省企业职工年功工资表》 记载“职务(工种)为“业务员”; 1994年12月的《山东省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套改表》记载“职务。工种”为“业务员”;1999年9月的《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套改表》记载“职务、工种” 为“业务员”; 2006年4月的《劳动合同书》记载“从事警卫岗位工作”: 2009年8月的《劳动合同书》记载“安排在警卫岗位(工种)从事警卫工作”。此外,申请人档案中存有2002年4月和2000年10月各2份的工友证明,2002年4月的证明材料主要说明申请人1995年12月23日因催款发生意外事故而申请工伤认定;2003年10月的证明材料主要说明申请人1992年调整到业务员岗位,同时兼任装卸工,但无其它原始材料作为依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核意见告知书》是否适当。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要求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xx部《关于逐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申请人的档案进行核查落实。经查,申请人1986年1月-2000年4月在烟台市xx公司兼并前的工作经历中,仅有1986 年、1989年、 1990年、 1991年、 1992 年相关材料记载“制砖工”、“砖机下亭”、“装卸工”、“砖机”等工种,确认申请人从事特繁特殊工种年限不足10年。被申请人查证后,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了《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按程序作出的《退休审核意见告知书》并无不当之处。xx部《关于逐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xx部发〔2018〕73号)规定:“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公司可以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业务员兼装卸工,不是特殊工种”不当,要求撤销诉争行政行为,因缺乏证据和政策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