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高速铁路运营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相关规定,划定集大原高铁怀仁段地下水约束挖掘区规模。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对集大原铁路怀仁段K23—K32段桥梁外侧各200米规模内水井进行关闭。200米—500米规模为约束挖掘区,约束挖掘区内单井抽水量小于300吨/日且单井最大降深不超越30米,井深不该大于180米。500米—800米规模内井深不宜大于200米。新增水井井深大于200米的,在具有取水答应批阅权的主管部门批阅前,应当寻求铁路运输企业的定见。
铁路运输企业要会同有关职业主管部门拟定监测计划,加强铁路运营期间集大原铁路K23—K32段地面沉降和地下水位动态改变等状况监测,定时对监测数据和地面沉降影响原因做多元化的剖析评价,依据评价成果当令报请调整地下水约束挖掘区规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集大原高铁怀仁段沿线地下水约束挖掘区规模的布告.pdf